所謂的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

聲音商標是以聽覺的而非視覺的方法,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來源,惟其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標準與其他商標態樣並無二致,須系爭聲音具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是以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長的樂譜,如管絃樂或鋼琴曲的完整樂譜,因一般消費者不易將其視為區別來源的聲音,故不具識別性。附上智慧財產局最近審核通過之「聲音」商標供參考:

(一)、「綠油精」提神醒腦油


(二)、「新一點靈B12」眼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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