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種類 | 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
商標態樣 |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專用期限 | 商標權期間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 |
延 展 | 應於期滿前半年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期滿後六個月內亦可申請延展,但規費須加倍計算。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外國法人、非法人團體 |
所需文件 | 委任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 |
申請程序 | 審查制 |
審 查 | 商標不得註冊之情形係分三種態樣︰商標識別性、公益及與他人權利衝突(近似審查);例如:不符合商標構成要素及識別性的要件規定、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等不得註冊。 |
核 准 | 核准後,須繳納註冊費,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 |
註 冊 費 | 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其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之註冊費應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之;屆滿後六個月內亦可繳納,但規費須加倍計算。 |
異 議 | 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
核 駁 | 訴願 |
核駁後 救濟單位 |
經濟部 |
使用規定 | 連續三年未使用,有遭第三人撤銷之虞 |
授權規定 | 授權應向官方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