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供網路報導,在皮包及衣服商品使用米格子花紋,不構成侵害英商布拜里公司的「BURBERRYS CHECK」商標權,被捉也是無罪的新聞一則,並有民眾打電話到智慧局查詢是否真實,震驚智慧局內部,在電話中雖已一一澄清,仍唯恐有誤信該消息之業者或代理商因而觸法,因此,該局緊急作出如下聲明及澄清。
商標是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誌。申請註冊之商標,應足以使相關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至於是否已成為商標?是否能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係依一般社會通念、交易情形及同業間,就該類商品之實際使用狀況等綜合考量判斷。
有關以各式線條顏色交織組成之圖案,使用於布料等相關商品上,依一般社會通念,僅係布料商品普通使用之花紋圖案,原本不具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識別力。但是英商布拜里公司的「BURBERRYS CHECK」商標申請註冊之初,即檢附一百四十餘年以來,以黑、紅、米色相間交織圖案作為其商品之基本圖樣,表彰其生產製造之衣服、皮包、服飾配件等商品,經常利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傳廣告,並相繼於法國、美國、義大利、澳洲、加拿大、丹麥、西班牙、瑞士等國以「BURBERRYS CHECK」商標申註冊,並於我國知名飯店及百貨公司設置精品店促銷,該「BURBERRYS CHECK」圖樣因申請人布拜里公司長期廣泛使用行銷,足以認定具備商標識別之功能,因此,在八十九年間獲准商標註冊。
「BURBERRYS CHECK」商標分別取得註冊第九0六一九二號及第九0五九三0號二件商標,指定使用於「皮包、皮夾、衣服、背心、大衣、皮鞋、圍巾...」等商品,其商標權依商標法第七章及第九章規定受保護,未經同意使用有致混淆誤認之商標者,除應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責任外,另應負公訴之刑事責任。
目前涉「BURBERRYS CHECK」商標權侵害之案件,因發生混淆誤認之程度不同,案情有異,部分案件獲判無罪,但已被判有罪的案件,也不在少數,各地法院均可查到,智慧局除澄清網路上誤傳「BURBERRYS CHECK」商標權不存在的消息,『被捉也是無罪的...』是錯誤之外,並提醒相關業者或代理商應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以免無端惹來官司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