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一鄉鎮一特產」的政策理念,具地方特色產業之全國著名農漁畜牧業及手工藝業產品或其加工品,應與其他地域產業或產品有所區隔,並保留其地名予該地方之產業使用,以維繫地方特色產業或傳統技藝發展,進而提升地方競爭優勢,並避免在國外被誤用註冊為商標。爰訂定本認定原則以遴選彙整著名地方特色產業產地清單。

所謂「著名地方特色產業產地」是指因特殊自然或人文環境發展出具當地代表性之群聚型產業且已達著名之產地而言。其認定依下列五大因素綜合判斷之:

一、 具有全國性聲譽廣為我國消費者所熟知之特產,必須在消費者心目中已與其產地名稱緊密連結,並認為該特產係該地域之代表性產業,例如:提到「豆干」就會想到「大溪」;提到「太陽餅」即會想到「台中」。

二、 具有特殊自然環境,因而發展出具特色的地方產業,例如:「阿里山茶」、「拉拉山水蜜桃」。

三、 具歷史文化傳承價值,屬稀少且具文化保存意義之產業,在該地域已有相當發展規模,例如:「后里薩克斯風」、「蘭嶼獨木舟」。

四、 具有傳統特色之產業,該產地所產製的特定產品係以傳統或獨特技術所製成,有地方獨特性,足以與其他地域相同產業或產品有所區隔,例如:「新埔柿餅」、「美濃紙傘」。

五、 具有群聚型經濟發展之產業,該地商家因群聚型發展,發揮產業群聚經濟效益,例如:「鶯歌陶瓷」、「石門活魚」。

產地著名之程度會隨著時空、產品產銷規模、持續宣傳行銷與否等客觀因素而改變,本局將適時依實際情況進行增補或刪除以真實反應著名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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