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標之使用,應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若註冊商標圖樣作為裝飾圖案使用,或變成商品形狀之一部分使用,已不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並得藉以與他人商品相區別者,非屬商標之使用。
二、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是商標實際使用之圖樣應 與原註冊之圖樣一致。商標圖樣若係中、外文與圖形之聯合式,應一併使用, 不得僅單獨使用其中之一部分。欲單獨使用外文作為商標圖樣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原以國文為主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若欲單獨使用商標之外文部分於外銷商品者,仍應依相關規定申請聯合商標之註冊,以符合現行商標法之規定。
三、 商標圖樣除標示於商品上,亦可標示於商品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標籤、價目表、廣告型錄等物件上。又商標於電視、廣播、新聞紙類廣告或參加展覽會,以促銷其商品者。視為使用。
四、 申請延展註冊檢送之使用證明,如型錄、說明書、廣告等,應有日期標示;若無日期標示,應以其他方式證明係申請延展前三年內之使用證明。
五、 公司名稱乃營業主之表示,非用以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誌。倘公司名稱特取部分與註冊商標圖樣相同,並將公司名稱全銜以普通使用之方式標示於商品者,非屬商標之使用。
六、 贈品本身不具行銷目的,係用來促銷他商品,其上使用之商標,視為所促銷商品之商標使用。
七、 使用人非註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不認為係註冊商標圖樣之合法使用。
八、 服務標章係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並藉以與他人所提供服務相區別之標誌;其使用係指將標章圖樣用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促銷其服務而言。若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有使人誤認為係促銷該商品者,非屬服務標章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