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制度 | 先申請主義 |
商標種類 |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證明標章 |
商標態樣 | 平面(文字或圖形)或立體 |
類 別 | 每一類須各別提出申請案,分別收費。 |
審查時間 | 約12至18個月 |
公告時間 | 3個月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算10年 |
延 展 | 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需辦理延展,可延展10年;期滿後六個月內亦可申請延展,但規費須加倍計算。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所需文件 | 1.委任狀2.申請書3.商標圖樣4.身分證影本(限自然人申請) |
申請程序 | 審查制 |
實質審查 | 實質審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個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違反法律禁用條款﹔二是拒絕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審查,主要是審查該商標與在先申請或者註冊的商標權利沖突,也稱為新穎性的審查。 |
核 准 | 核准後公告之,無人異議後確定。 |
核 駁 | 復審 |
救濟單位 | 商標評審委員會 |
異 議 | 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
爭議裁定 | 註冊日起五年內 |
使用規定 | 連續三年未使用則該商標有遭第三人撤銷之虞 |
提無效 或撤銷 |
有不當註冊者或未使用者將遭第三人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