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卷)專利案卷事項,特依專利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專利案卷,任何人均得申請閱卷:
(一)經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經公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案。
(三)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之異議案、舉發案、更正案、專利權期間延長案或強制授權案。
(四)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已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案。
三、下列專利案卷,僅當事人得申請閱卷:
(一)審查中且未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二)審查中之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三)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不予專利,且未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
(四)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審定不予專利之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四、下列專利案卷,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卷:
(一)審查中之舉發案。
(二)審查中之更正案。
(三)審查中之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案。
(四)審查中之強制授權案。
(五)審查中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案。
本要點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該專利權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之關係者。
五、受法院囑託及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之鑑定人,得申請閱卷。
六、專利案卷中之資料係由申請閱卷之人提供者,得就其提供之資料申請閱卷,不受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之限制。
七、專利案卷之資料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不予提供閱卷:
(一)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二)本局內部單位簽呈、函稿、會辦意見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但經本局同意提供者,不在此限。
(三)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四)其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專利案卷含有前項不予提供之資料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八、申請閱卷應填寫閱卷申請書,載明申請閱卷內容要旨及用途;其為利害關係人者,應釋明閱卷之法律上利益,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閱卷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並應提出委任書。
前項代理人,不以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為限。
申請閱卷程式不符或要件不備,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九、本局應自受理申請閱卷之日起十日內作成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日。
本局於核准閱卷時,應一併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但案卷尚未齊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案卷齊備或理由消滅後,再行指定,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
十、申請人依指定期日到達指定地點後,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經本局人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後,始得洽取案卷閱覽;閱畢後,應將原卷交本局人員點收無訛後,始得離開。
申請人撤回閱卷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期日閱卷者,至遲應於閱卷前一日,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通知本局;申請人遲誤指定閱卷期日者,本局得另行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
十一、閱卷應在指定地點為之,不得將案卷攜出閱卷地點,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內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不得拆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十二、專利案卷經電子儲存者,以影像或複製品提供閱卷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