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新式樣係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因此上述標籤、警告帶倘若能以物品之形狀及花紋,甚至色彩上,透過視覺訴求所完成之創作,當然也符合新式樣專利之要件。

範例一:中華民國新式樣專利第48552號『電池之警告標籤』


範例二:中華民國新式樣專利第76421號『汽車用貼紙』


範例三:中華民國新式樣專利第D104602號『標籤』


範例四:美國專利第D506227號『塑膠警告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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