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權之行使,依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應提示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其立法目的係以在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究有無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行使權利應提示新型技術報告,並作為推定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有無故意過失責任之認定。
第105條立法理由係說明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要特別謹慎,其不申請技術報告,而徵詢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士意見,作為行使權利之參考亦無不可,將來專利權被撤銷,均得主張行使權利係基於確信而無過失。至於要不要基於新型專利權提起訴訟,為人民的訴訟權利,提出新型技術報告進行警告,並非作為提起訴訟之門檻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