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種類 發明專利 設計專利
權利期限 申請日起算20年 發證日起算14年
專利年費 發證日起第三年半前繳第一次
以後每四年繳一次
必要文件 說明書暨圖示、委任書(可後補)、宣誓書(可後補) 說明書暨圖示、委任書(可後補)、宣誓書(可後補)
主張
優先權
第一申請案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 六個月內
申請要件 絕對新穎性、創作性 絕對新穎性、創作性
申請制度 審查制 審查制
申請程序 申請滿18月早期公開
實體審查
新穎性調查
實體審查
核准 繳費領證 繳費領證
核駁 申覆、補、修正、訴願
或另提CP案﹙連續申請﹚
另提CIP案﹙部分連續申請﹚
申覆、補、修正、訴願
審查期間 准駁約 10 月
領證約6-9月
准駁約6-12月
領證約6-9月

注意事項

  • 申請人必需提供其所知悉之所有相關前案資料予審查委員稱為IDS陳報義務。
  • 申請人如符合小個體之規定 ,包括獨立發明人、小企業暨非營利組織 ,則政府規費可予減半優待,員工人數超過500人者為大企業身分。
  • 發明專利提出申請後 ,在案件存續情況下 ,可變更申請專利範圍而改請為CP (繼續) 案 ;增加部份新的技術內容而改為 CIP (部份繼續)案。
  • 台灣案件申請日起算或產品、型錄公開後一年內 (新式樣為六個月內) 提出專利申請 ,並不構成新穎性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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