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制度 先使用主義
商標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證明標章
商標態樣 任何文字、名稱、記號或圖形或其聯合式,包括平面或立體商標、感知商標(含:聲音、氣味、觸感及味道)
類  別 採國際分類,每一申請案可包含數類商品,每增一類均加收費用
審查時間 約12-24個月
公告時間 30日
專用期限 自註冊日起算10年(註冊後第五年至第六年間須提呈使用宣誓書)
延  展 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需辦理延展
申請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所需文件
一.欲使用:1.委任狀 2.商標圖樣 3. 指定中英文商品明細 4. 出口廠商登記印鑑卡影本(若無者請提供公司英文名稱及英文地址)
二.已使用:1.委任狀 2.商標圖樣 3.使用證據(標籤、照片、吊牌) 4. 指定中英文商品明細 5.出口廠商登記印鑑卡影本(若無者請提供公司英文名稱及英文地址) 6.提供全世界最早使用日及在美國最早使用日。
三.本國註冊證基礎:1.委任狀 2.商標圖樣10張﹙須與本證相同﹚ 3.本國之官方註冊證英譯本 4. 指定中英文商品明細 5. 出口廠商登記印鑑卡影本(若無者請提供公司英文名稱及英文地址)
申請程序 審查制
審查 就是否有絕對不得註冊、相對近似或顯著性等進行審查
核  准 註冊後公告之,無人異議後確定。
核  駁 商標局申覆→訴願委員會訴願→巡迴法院上訴
異  議 公告後三十天內
申請
有關規定
一、以〝欲使用〞提申者:
1. 經審查核准,公告期間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官方會發核准註冊通知書,但不會公告註冊,亦即不會核發註冊證。
2. 申請人在收到官方寄發的核准註冊通知書後的6個月內,必須呈送使用宣誓書,並須檢附相關使用證據及繳納費用。
3. 如果無法呈送使用宣誓書,可申請延期,一次延6個月,共可延5次,最多不得超過36個月﹙3年﹚,第一次延期無須理由,第二次以後須說明理由,否則視為放棄申請案,每次延期均需繳費,請注意。
4. 申請後若已開始使用,可在審定前檢附使用證明,請求變更為〝已使用〞
二、以〝已使用〞提申或請求變更為〝已使用〞者,官方才會核發註冊證。
相關規定
1.該商標已註冊滿五年需提呈五年使用宣誓書及使用證據,否則將遭官方撤銷商標效力,連續2年未使用,視為放棄該商標。
2.若同一人同時以相同之商標申請多類商品,則只發一張註冊證。
3.未註冊前不得標示®記號,註冊後必須標示®記號。
4.藥品、食品、化妝品等申請需符合法定標示。
5.申請後可改變圖樣,但幅度不可太大。
6.最早使用人,得提供最早使用證據撤銷其後之註冊案件。
7.商標註冊後,若能證明持續五年之使用,並於遞呈五年宣誓書後,則該商標具不可對抗性,他人即不得以較早註冊之理由提出無效程序。
8.美國商標申請後約一至二個月後會陳列於商標公眾調查室,供民眾閱覽及調查。
9.美國商標註冊有分聯邦註冊及州註冊之差異,聯邦註冊之效力及於整個聯邦,州註冊之效力僅及於該州,二者若有衝突時,須以註冊先後及使用時間、地域作判斷。
美國商標
之效力
1.美國雖採用先使用主義,但註冊即證明擁有商標獨占使用權的證據。
2.發生侵害時受聯邦法院管轄,可同時主張如扣押、沒收、申請禁制令等商標法的法定權力。
3.可請求所失利益、損害、訴訟費用及負擔律師費之賠償。
4.明顯惡意侵害者,得科以損害賠償三倍的懲罰。
5.可向美國海關總署登記,以阻止他人相同商標之相同或近似商品進入美國的擋關服務。
6 商標註冊後持續使用滿五年,該商標具不可對抗性,他人縱然有使用在先之商標也不可來撤銷。
7.以〝欲使用〞提申者其申請日可被推斷為該商標在美國之最早申請日,可對抗任何使用在後或申請在後的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
8.註冊商標不做R標示者,原告於侵害訴訟時,無法獲取賠償,除非有證據能證明被告在被通知之後,仍然繼續使用者。
撤銷期限
註冊後連續5年未使用該商標,視同放棄該商標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註冊後第五年至第六年間須提呈使用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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